(一)职工生育待遇
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因生育、门诊产前检查、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结 算,低于支付限额的,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。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
(1)产前检查(围产保健)支付限额:300元/例;
(2)自然分娩支付限额:一级医院800元/例,二级医院1000元/例,三级医院1200元/
(3)助娩产支付限额:一级医院1000元/例,二级医院1200元/例,三级医院1400元/例;
(4)剖官产支付限额:一级医院2000元/例,二级医院2500
元/例,三级医院2800元/例;
(5)剖官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、子宫切除术、阑尾切除术支付限额: 一级医院2400元/例,二级医院3000元/例,三级医院3300元/例;
(6)剖官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、输卵管结扎术等手术支付限额 一级医院2100元/例,二级医院2600元/例,三级医院3000元/例;
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100元。以上几种分娩方式的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生育并发 症和产后访视费用。
(7) 放置、取出宫腔节育器支付限额:60元/例;
(8) 输精 (卵)管结扎术支付限额:300元/例;
(9) 输精 (卵)管复通术支付限额:1200元/例;
(10)妊娠不满16周人工流产支付限额:160元/例
(11)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、引产支付限额500元 /例;
(12)妊娠满28周(含28周)以上引产支付限额:600元/例。
(二)城乡居民生育待遇
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,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。定额标准为:自然分娩600元,剖宫产1600元。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,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