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城乡居民医保
(一) 结核病门诊补助标准
1、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
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,实行定点治疗、限额管理。
在我院就诊,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,由责任医生为患者填写门诊慢病申请表一式两份,开具诊断证明(盖章)。患者携以上材料和三张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,身份证,到所属地审批(详见表一)。审批通过后,发生的费用每月按范围内65%的比例补助150元,连续补助8个月,每年限补1200元,在市六院医保办补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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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以上审批如有变动,以当地通知为准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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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门诊重大疾病补助标准
耐多药肺结核列入门诊重大疾病,申请门诊待遇时由责任医生填写《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》一式三份,开具诊断证明(盖章),患者提供三张近期免冠证件照,报所属地审批(报送地址见上表表一)。审批通过后发生门诊费用按照80%补助,限补抗结核药物,年限补1.6万元。
(二)住院医疗待遇
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,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,额度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。
1、结核病补助标准
起付线200元,合规费用支付比例200-1000元的为75%;1000-2000为80%;2000元以上为90%。
2、非结核病补助标准
患者需先转诊再入院。起付线600元,合规费用支付比例600-3000元的为55%;3000-6000为65%,6000元以上为75%。
3、转诊
除结核病(邓州的结核病也需开转诊)外,其他病种住院均需开转诊单。
转诊单必须由患者所属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后有效。责任医生及时对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履行告知义务,对未开转诊或转诊不符合要求的患者及时签署《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》,出院在原有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%进行补助。参保人员因急诊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,应当在入院7个工作日内向我院医保办备案。同一年度,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我院住院治疗(含跨年度住院),首次开具有效转诊单的,第二次住院持首次转诊单复印件,到我院医保办登记备案。
4、意外伤害
意外伤害指无第三方责任人的,住院三日内责任医生填写意外伤害登记表、个人承诺书(一式三份),到我院医保办登记备案,审核通过后,出院在我院即时结算。
(三)重大疾病(耐多药肺结核)补助标准
符合重特大疾病救治条件的,责任医生为患者备齐材料,患者携带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,备案通过后住院时可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暂不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范围。
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住院限额标准为1.105万元,无起付线,按照限额标准的70%支付。每位患者每个自然年度限享受一次住院重大疾病待遇。住院期间中止门诊待遇。
(四)按病种付费补助标准
已确诊的肺结核患者,在开始标准化疗前,需到医保办备案。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,不设起付标准,住院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的70%支付;门诊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的80%支付,审批地址见上表(表一)。
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肺结核定额标准及治疗期限 | |||||
序号 | 病种名称 | 治疗方法 | 治疗期限 | 定额标准 | |
1 | 初治肺结核 | 门诊治疗 | 6个月 | 850元/月 | |
住院治疗 |
| 7800元/次 | |||
2 | 复治肺结核 | 门诊治疗 | 8个月 | 880元/月 | |
住院治疗 |
| 9800元/次 | |||
3 | 结核性胸膜炎 | 门诊治疗 | 12个月 | 750元/月 | |
住院治疗 |
| 11000元/次 | |||
4 | 单耐药肺结核 | 门诊治疗 | 6-18个月 | 850元/月 | |
住院治疗 |
| 11500元/次 | |||
5 | 多耐药肺结核 | 门诊治疗 | 6-24个月 | 1200/月 | |
住院治疗 |
| 14000元/次 | |||
6 | 耐多药肺结核 | 门诊治疗 | 24个月 | 1670元/月 | |
住院治疗 |
| 14000元/次 |
备注:肺结核患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的,不再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。一个参保年度内,每一病种限享受一次按病种付费住院报销待遇。住院期间中止门诊待遇,再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。
(五)报销需准备的材料
患者出院报销时需提供社保卡、身份证、身份核对表、诊断证明(盖章)、汇总清单,非结核病需提供转诊单(未开转诊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),备齐以上手续在我院医保办直补;高新区患者还需提供入院记录。
邓州市住院患者先转诊再住院,出院时需到我院医保办上传费用,责任病区为患者备齐:全病历、发票、诊断证明、身份核对表、汇总清单,患者回邓州市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补助。
(六)、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:
1、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。
2、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。
3、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。
4、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。
二、城镇职工医保
(一)门诊补助标准
在我院就诊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,主治医生填写门诊申请表(慢性病一份;重大疾病三份)、开具诊断证明(盖章)、相关检查报告单,患者提供近期一寸照片。大市职工备齐以上材料报我院医保办;宛城、卧龙职工自行送审。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补助。
1、门诊慢性病:结核病慢性病申请通过后,每月按范围内65%补助,限补100元, 连续补助8个月。
2、门诊重大疾病:回所属地医保中心申请通过后,每月按80%补助,年限补 2万元。
(二)住院补助标准
起付线600元,合规费用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3%,退休职工为88%。
以上标准为南阳市参保患者补助政策,如有变动,以当地医保中心最新公布为准。
基金监督举报电话:62299622
医保办投诉电话:63618596